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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合作场地
居民住宅内、军事管理区以及其他不适合经营的场所。
2.经营场所面积
医疗器械经营批发范围不超过(含)8个类别的批发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若库房地址与经营场所同址或邻址,库房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
若库房地址与经营场所异址的,库房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库房面积需另配20平方米的辅助经营场所。
医疗器械经营范围超过8个类别的批发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若库房地址与经营场所同址或邻址,库房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若库房地址与经营场所异址的,库房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库房面积需另配20平方米的辅助经营场所。
特殊类型企业:体外诊断试剂批发的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若库房地址与经营场所同址或邻址,库房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若库房地址
与经营场所异址的,库房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库房面积需另配20平方米的辅助经营场所。
医疗器械零售的企业,企业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30平方米;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经营医疗器械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经营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医疗器械批零兼营的企业,经营场所及库房的要求应该符合批发企业的规定,增加不少于20平方米的经营场所设置陈列货架和柜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