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特许经营法律关系中,由于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等诸多原因,被特许人往往存在较大的投资及法律风险。为了填平双方信息差、保障被特许人合法权益,《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特许人的资质备案及信息披露义务,本文将结合实务中的司法判例来分析特许经营的资质备案及信息披露问题。
一、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及合同效力认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第八条规定“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前述条例要求特许人申请备案时提交符合“两店一年”的证明材料,目的是通过“两店一年”来证明特许人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和提供持续指导的能力。但该条例属于管理性规范,特许人未按要求办理资质备案的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效力无效。法院仍然要按照合同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等一般合同的效力要件进行审理,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认定特许人是否具有履行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能力。
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及合同解除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前至少30日,以书面形式向被特许人提供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信息,并提供特许经营合同文本”。第二十二条规定“特许人应当向被特许人提供以下信息:
(一)特许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额、经营范围以及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情况;
(二)特许人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和经营模式的基本情况;
(三)特许经营费用的种类、金额和支付方式(包括是否收取保证金以及保证金的返还条件和返还方式);
(四)向被特许人提供产品、服务、设备的价格和条件;
(五)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
(六)对被特许人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的具体办法;
(七)特许经营网点投资预算;
(八)在中国境内现有的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以及经营状况评估;
(九)Zui近2年的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摘要和审计报告摘要;
(十)Zui近5年内与特许经营相关的诉讼和仲裁情况;
(十一)特许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是否有重大违法经营记录;
(十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