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准备:
企业需是在湖北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境外企业不能单独作为申请主体,一般由境内控股企业总部(总公司、总行)申请。
企业应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完善的内控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深入研究政策法规:仔细研读国家和地方有关中长期外债备案登记的政策文件,如《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等,清晰了解相关要求与规定。
明确自身条件:
确定外债关键要素:明确外债的规模、用途、期限、利率等要素。外债资金用途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外债管理规定,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
材料准备:
申请书:内容涵盖企业基本情况、外债资金用途、规模、期限、利率、还款计划、风险防控措施等详细内容。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企业的合法经营身份。
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包括营运能力、盈利能力、现金流量分析和偿债能力分析,近三年境外发债情况和境外债务存量情况,近三年及近一期主要财务数据及合并资产负债表等。
真实性承诺函:企业需承诺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担保相关材料(如有):如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
承销机构出具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若有):承销机构对企业发行外债的情况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报告。
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真实性承诺函(若有):法律机构就外债相关事宜提供法律意见。
其他相关材料(视情况而定):例如企业财务报表、资金用途相关的合作协议或意向性文件、国外信用评级证书(境外发债时可能需要)、国内银行同意转贷证明(通过转贷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时需要)、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出具的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和人民银行出具的信用报告等。
网上申报:
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 “政务服务”频道,进入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和服务网络系统提交申请报告和附件。如实填写申请表单,并上传准备好的电子材料。部分地区可能还需登录当地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申报系统进行在线填报。
纸质材料报送:
将纸质版申请材料同步报送至政务服务大厅。申请材料要求一式三份、以企业信头纸打印,并加盖公章。
审查与受理:
形式审查:政务服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申请报告或附件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不属于审核登记机关管理范围的,审核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复查受理:承办司局对材料进行复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审核登记机关受理或不予受理,都应当通过网络系统告知企业。企业需要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的,可以通过网络系统自行打印或要求审核登记机关出具。
审核决定:
审核时限:承办司局在受理之日起 3 个月内,对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审核登记证明》(自出具之日起有效期 1年);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核登记申请,出具不予审核登记书面通知,并说明不予审核登记的理由。
补充材料情况:受理审核登记申请后,如需企业补充披露、解释说明、中介机构核查问题的,审核登记机关可出具书面补齐补正通知。自补齐补正通知发出之日起至收到齐备合规的回复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核登记办理时限内。未按时反馈书面回复意见的,审核登记机关可终止审核并说明理由。
结果获取:审核通过后,企业可在政务服务大厅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自行下载打印备案登记证明,或根据相关通知要求获取电子版证明。企业凭此证明可办理外债资金的结汇和入境手续。
后续管理:
信息报送:企业应当在借用每笔外债后 1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系统向审核登记机关报送借用外债信息,包括企业主要经营指标和外债借用情况等;在《审核登记证明》有效期届满后 10个工作日内,报送相应的外债借用情况;每年 1 月末和 7 月末前 5个工作日内,报送外债资金使用情况、本息兑付情况和计划安排、主要经营指标等。
变更申请(若有):完成外债审核登记后发生拟借用外债币种或债务工具类型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审核登记证明》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等情形之一且确需调整的,企业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审核登记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流程可能会根据政策变化和实际情况有所调整,企业在办理过程中应密切关注新要求,并与相关部门保持良好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