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 月 5 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56号令),外债备案登记制改革有以下要点分析:
发改委外债备案登记制改革要点分析-金九国际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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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模式转变:监管文件由 “通知” 这一部门规范性文件变更为 “办法” 这一部门规章,监管方式由“事前备案登记、事后报送信息” 变更为“事前审核登记、事后报送信息”,并明确了审核登记的申请时间、主体、途径、材料等要求及《审核登记证明》变更的适用情形和办理流程。
外债范围明确:
管理范围扩大:2044 号文规定了 “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 直接借用外债,56号令在此基础上,明确将境内企业间接到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规定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情况适用该办法。
债务工具细化:“企业中长期外债” 的定义与 2044 号文基本一致,但 56 号令明确了“企业” 和 “控制” 的定义。在债务工具的范围上,比 2044号文更广泛、具体,包括gaoji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但删除了“优先股”。
监管要点变化:
外债资金用途:56号令不再明确要求债务人企业借用的外债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征求意见稿》仍有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 的要求,56号令予以删除),而是规定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放宽了对企业不得将借用的外债转借给他人的要求,该等转借只要在外债审核申请材料中载明,且获得发改委批准即可,但企业是否需要在登记申请材料中就每一笔转借详情进行具体说明,以及后续若转借金额或借款主体发生变化是否构成“募集资金用途发生重大变化” 从而需要适用变更登记的相关规定,尚待明确;新增了 “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要求。
审核形式升级:企业举借中长期外债的审核形式由备案登记制升级为审核登记制。
审核时限拉长:发改委受理外债登记申请后的审核时限从 7 个工作日延长至 3个月,并且企业根据发改委发送的补齐补正通知对申请资料进行补齐补正的时间不计算在 3 个月的审限内。
新增刑事犯罪要求:作为企业发行中长期外债的基本条件之一,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明确境外间接举债适用情形:对于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给出了明确的定义,但对于“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 这一条件并未给出判断标准,且境外企业举借外债需 “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此处“基于” 的含义在后续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不同解读,其适用范围和条件有待观察和说明。
完善处罚机制并明确责任主体:完善了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借用外债的处罚措施,可以适用约谈、公开警告、限期改正、撤销已获得的《审核登记证明》等,明确处罚措施适用的对象为相关企业及其主要责任人;加大了中介机构的核查义务并明确对违反义务的处罚措施,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明知或应知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借用外债而为其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 及“出具的书面核查报告和意见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发改委予以通报,并商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这将导致中介机构在为企业提供中长期外债登记相关服务时扩大尽职调查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