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空间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北京民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以下简称“地下空间”)的使用行为,加强地下空间的使用管理,依据《上海市民防条例》《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上海市普通地下室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民防工程使用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管理职责)
北京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备案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组织实施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北京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区建交委政务中心 )具体承办地下空间使用备案工作。
第三条(备案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对公众开放的作为生产、经营场及其它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普通地下室,平时利用公用民防工程外的其他民防工程(以下简称民防工程),主要包括:
(一)商场类:商场、市场、商店、超市等;
(二)餐饮类:饭店、酒家、餐厅等;
(三)住宿类:旅馆、宾馆、招待所等;
(四)娱乐、休闲场所类:酒吧、氧吧、网吧、咖啡屋、美容美发厅、(足)浴室、电影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音乐茶座、游艺厅、俱乐部、体育运动健身场所;
(五)办公场所类:商务办公及会议场所;
(六)车库类:机动车库及非机动车库;
(七)生产仓储类:生产场所、仓库;
(八)其它类。
第四条(备案要求)
凡属使用备案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其产权人应当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名称、地下空间用途、租赁使用情况等事项向区建交委政务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如上述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区建交委政务中心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地下空间使用备案Zui小单元为同一产权证或同一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和服务的区域。
第五条(备案条件)
地下空间使用备案新办(或首次办理)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产权证或者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
(二)取得备案业态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
(三)签订租赁合同、工程使用协议书或者委托文件;
(四)依法取得相关消防许可或备案文件;
(五)符合该建筑物地下空间使用性质的要求;
(六)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承诺合法经营;
(七)提交的申报材料符合申报材料形式标准和目录的要求。
第六条(备案主体)
地下空间使用备案的主体应为同一地下空间的同一产权人。产权人可以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具体实施备案申报。
第七条(备案材料)
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在新办(或首次办理)使用备案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北京地下空间使用备案申请表》(含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合法经营的承诺,见附件1);
(二)产权证或者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以及符合该建筑物地下空间使用性质的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的还应当提交委托管理协议;
(四)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它部门核发的有效证照;
(五)租赁合同、工程使用协议书或者委托文件(非自用工程需提交);
(六)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以上材料除《上北京地下空间使用备案申请表》、法人委托书外均提供复印件,携带原件备查,已实现电子证照共享的,可以免于提交纸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