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二)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城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城技术人员我们可以注册,也有现成的转让
要求通知如下:为了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通过电子审批系统对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进行受理、审批。
符合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fda.gov.cn)在线申请,提交与在线申请内容一致的纸质《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负责审批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保存,一份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同级信息产业部门备案,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申请单位还应提供一份同纸质申报材料内容相同的电子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