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新规定,可以归纳如下:
一、备案制度转变
根据发改委第56号令《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外债备案登记制已转为审核登记制。
二、资金用途明确
企业在申请境外投资备案时,需明确资金用途。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稿取消了“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这一条件。
企业需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并确保不存在犯罪和违规情形。
三、备案条件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
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
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如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真实性要求:
企业需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的背景、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
财务要求:
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
净资产回报率好高于5%,资产负债率好低于70%。
四、备案材料
境外投资备案申请表。
投资主体身份文件,如营业执照等。
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证明投资主体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等)。
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构架协议等文件。
根据有关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备案流程
发改委立项:
向发改部门及委会部门申请项目,报送项目信息。
境内投资人签署各项所需法律文件。
待发改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商务部审批发证:
商务部门核准或备案,发放《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企业应在收到证书2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
外汇管理局备案:
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
投资金额500万美金以上的,需向外管部门汇报。
外管部门审核后,向境内企业发放《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六、其他注意事项
对于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以及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无论限额如何,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
以上是根据新规定整理的企业境外投资备案的相关信息,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仔细核对并遵循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