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通过,2011年1月修订,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9号,2017年11月修正)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药品(含医疗器械)信息的服务活动。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申请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互联网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核发《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受理条件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为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它组织
2具有与开展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
3有两名以上熟悉药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和药品、医疗器械专业知识,或者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医疗器械技术人员
申请材料
1、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
3、 网站域名注册的相关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4、 网站栏目设置详细说明
5、 网站对历史发布信息进行备份和查阅的相关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说明
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线浏览网站上所有栏目、内容的方法及操作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