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深度解读
一、概述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是为了促进和规范境外投资而制定的法规。它加快了境外投资管理职能的转变,并为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项目提供了指导和规范。该办法自2014年5月8日起施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发布。
二、适用范围
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类法人(投资主体)以新建、并购、参股、增资和注资等方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
投资主体以提供融资或担保等方式通过其境外企业或机构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也适用此办法。
三、核准和备案机关及权限
核准:
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无论投资规模大小,均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或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等。
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
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也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但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下放至地方备案)。
备案: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外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中央管理企业实施的境外投资项目、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地方企业实施的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境外投资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四、核准和备案程序及条件
投资主体需向相关核准或备案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投资主体情况、项目背景等相关材料。
核准或备案机关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或备案的决定。
五、核准和备案文件效力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是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项目的依据,具有法律效力。
投资主体应依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内容开展境外投资项目。
六、法律责任
投资主体如未按照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要求进行境外投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其他注意事项
核准文件和备案通知书应规定有效期,其中建设类项目有效期二年,其他项目有效期一年。在有效期内未能完成相关手续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申请延长。
已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如发生重要变化(如项目规模和主要内容、投资主体或股权结构、中方投资额等),应向核准或备案机关申请变更。
总的来说,《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为企业在境外开展投资项目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规范,有助于促进企业“走出去”和国际化战略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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