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即指从事微电影、专题、专栏、综艺、动画片、广播剧、电视剧等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代理交易等活动的行为。
一、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和工作场所;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材料目录(法律依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4号)
1.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3.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可行性报告;
4. 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6.办公场地证明;
7.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审批机构: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ICP许可证可以从事哪些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工信部办法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里对信息服务业务的定义: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互联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
主要包括:
1、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
2、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指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与存储、分类索引、排序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检索查询服务。
3、社交平台:是指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上建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
4、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务。信息交互服务包括即时 通信、交互式语音服务(IVR),以及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
5、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面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等服务。
办理材料
一.近一月为三名以上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shebao缴费记录需包含以下要素:公司名称、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缴纳shebao期限、shebao部门公章等
二.法人、股东、shebao员工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若公司股东以公司形式参股,需提供参股企业的营业执照彩色副本扫描件
三.法人、shebao员工固定电话、手机号码
四.ICP信息网站有备案,保持能访问的状态
五.服务器所在地及服务商名称、域名证书、网站主机商名称、服务器所在地、IP地址
六.营业执照彩色扫描件
七.注册资金100万以上(含100万,需注意有无外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含“经营电信业务”、“增值电信”相关字样或列出本次申请的电信业务种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