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B21类)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处理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台,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包括交易处理、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和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
(1)交易处理业务,例如:天猫、京东、淘宝、易趣、百度外卖、携程、团购、didichuxing、众筹、P2P网络借贷、家政服务APP等。
(2)电子数据交换业务,是一种把贸易或其他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和数据按统一规定的格式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数据,通过通信网络在有关用户的计算机之间进行交换和自动处理,完成贸易或其他行政事务的业务。例如:海关报税EDI。
(3)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是指通过通信网络传送,对连接到通信网络的电子设备进行控制和数据处理的业务。例如:M2M和消费电子设备、可穿戴设备等数据处理和管理平台,阿里智能、京东智能、华为智能(针对不限定品牌的设备和开放的APP)。
注:
1.原在实体店销售的商品转为线上销售属于渠道的延伸,不属于该业务范畴。如:美的
2.平台提供商只是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不直接收取买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费用,只收取平台占用费用或佣金。
3.神州专车运营主体与所有司机都签署了劳动合同,仅需要网站备案即可。(交易不属于以外第三方平台)
4.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应申请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业务处理业务。
信息服务业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工信部办法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版)》里对信息服务业务的定义:信息服务业务是指通过信息采集、开发、处理和信息平台的建设,通过公用互联网或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信息服务的类型按照信息组织、传递等技术服务方式;
主要包括:
1、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的实际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
2、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指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与存储、分类索引、排序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检索查询服务。
3、社交平台:是指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上建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
4、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务。信息交互服务包括即时 通信、交互式语音服务(IVR),以及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
5、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面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