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备案不通过的原因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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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所管理的私募基金是否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关于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在AMBERS系统中备案齐全,并已及时履行了管理人及所管理私募基金的重大事项变更、季度更新、年度更新、信息披露备份义务;机构是否已根据基金合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所约定的频率、内容和方式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所投底层资产及终标的情况(如涉及非实体企业的有限合伙等SPV,请穿透至底层资产及终标的),如为否,请详细说明未履行该等义务的具体情形及原因,并合理论述未履行特定义务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主要出资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金融监管部门xingzhengchufa或者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机构及其高管人员是否受到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是否在资本市场诚信数据库中存在负面信息;是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是否被列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录;是否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如有,是否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等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在AMBERS系统中进行填报。
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和主要出资人近三年涉诉或仲裁情况,以及是否存在与投资者存在纠纷的情况;如有,是否对基金持续运行、投资者利益、资产净值等产生重大影响,是否已真实、准确、完整地在AMBERS系统中进行填报。
机构在收到要求限期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通知后,是否已按照《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异常经营情形下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公告》相关要求,及时向所在地证券监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其异常经营情形,并报备其委托律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情况。
签字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