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备案备案不通过的原因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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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机构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的历史沿革。
二、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所记载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关于管理人登记的相关规定,机构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是否含有“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如不符合,请合理论述该情况是否符合《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的相关规定。
三、机构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专业化经营原则,自登记成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后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机构的工商经营范围及实际经营业务中,曾经或目前是否兼营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的业务(以下简称“冲突业务”,包括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是否兼营与“投资管理”的买方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是否兼营其他非金融业务等情况;如有,请合理论述该情况是否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须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专业化经营的相关规定。
四、机构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中是否存在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或非正常应收、应付款项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的异常财务信息;机构是否存在与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及关联方(受同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金融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类企业、冲突业务企业、投资咨询及金融服务企业)资金往来的情况,如有,请详细列明资金往来方、往来原因并论述资金往来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机构是否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情况,是否独立运作、分别核算,自有资金投资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协会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