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底,国家网信办就《互联网信息fuwu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解读先不写了,简单梳理一下这一新规。
概念
算法推荐技术(第2条第2款):
描述:应用算法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内容。
示例:生成合成类、个性化推送类、排序精选类、检索过滤类、调度决策类等。
责任
第27条: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8条:由网信等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29条: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部门依法撤销备案,并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信息更新,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应当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4条)
坚持主流价值导向,优化算法推荐fuwu机制,积极传播正能量,促进算法应用向上向善(第6条)
落实算法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发布审核、算法机制机理审核、安全评估监测、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安全保护和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制定并公开算法推荐相关fuwu规则,配备与算法推荐fuwu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支撑(第7条)
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第8条)
加强信息内容管理,建立健全用于识别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特征库,完善入库标准、规则和程序。发现未作显著标识的算法生成合成信息的,应当作出显著标识后,方可继续传输(第9条第1款)
发现违法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报告。发现不良信息的,应当按照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置(第9条第2款)
加强用户模型和用户标签管理,完善记入用户模型的兴趣点规则(第10条)
加强算法推荐fuwu版面页面生态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预和用户自主选择机制,在首页首屏、热搜、精选、榜单类、弹窗等重点环节积极呈现符合主流价值导向的信息内容(第11条)
综合运用内容去重、打散干预等策略,并优化检索、排序、选择、推送、展示等规则的透明度和可解释性,避免对用户产生不良影响、引发争议纠纷(第12条)
以显著方式告知用户其提供算法推荐fuwu的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公示算法推荐fuwu的基本原理、目的意图、运行机制等(第14条)
向用户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用户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fuwu的选项(第15条第1款)
向用户提供选择、修改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fuwu的用户标签的功能(第15条第2款)
完善算法推荐fuwu管理机制,对算法推荐fuwu日志等信息进行留存,留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并在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第23条第2款)
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第24条第2款)
接受社会监督,设置便捷的投诉jubao入口,及时受理和处理公众投诉jubao(第26条第1款)
建立用户申诉渠道和制度,规范处理用户申诉并及时反馈,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第26条第2款)
红线
不得设置诱导用户沉迷或者高额消费等违背公序良俗的算法模型(第8条)
不得将违法和不良信息关键词记入用户兴趣点或者作为用户标签并据以推送信息内容,不得设置歧视性或者偏见性用户标签(第10条)
不得利用算法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或者虚假点赞、评论、转发、网页导航等,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第13条)
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过度推荐、操纵榜单或者检索结果排序、控制热搜或者精选等干预信息呈现,实施自我优待、不正当竞争、影响网络舆论或者规避监管(第13条)
不得向未成年人用户推送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第16条第2款)
不得利用算法推荐fuwu诱导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第16条第2款)
用户权利响应
用户选择关闭算法推荐fuwu的,算法推荐fuwu提供者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相关fuwu(第15条第1款)
算法推荐fuwu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提供选择、修改或者删除用于算法推荐fuwu的用户标签的功能。(第15条第2款)
用户认为算法推荐fuwu提供者应用算法对其权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有权要求算法推荐fuwu提供者予以说明并采取相应改进或者补救措施。(第15条第3款)
特殊场景
向未成年人提供fuwu的
应当依法履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义务,并通过开发适合未成年人使用的模式、提供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fuwu等方式,便利未成年人获取有益身心健康的信息内容。(第16条第1款)
向劳动者提供工作调度fuwu的
应当建立完善平台订单分配、报酬构成及支付、工作时间、奖惩等相关算法,履行劳动者权益保障义务。(第17条)
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fuwu的
应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根据消费者的偏好、交易习惯等特征,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等违法行为。(第18条)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
在提供fuwu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过互联网信息fuwu算法备案系统填报fuwu提供者的名称、fuwu形式、应用领域、算法类型、算法自评估报告、拟公示内容等信息,履行备案手续。(第20条第1款)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第20条第2款)
终止fuwu的,应当在终止fuwu三十个工作日前办理注销备案手续,并作出妥善安排。(第20条第3款)
完成备案的应当在其对外提供fuwu的网站、应用程序等显著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提供公示信息链接。(第22条)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第23条第1款)
(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算法推荐fuwu:(一)开办论坛、博客、微博客、聊天室、通讯群组、公众账号、短视频、网络直播、信息分享、小程序等信息fuwu或者附设相应功能;(二)开办提供公众舆论表达渠道或者具有发动社会公众从事特定活动能力的其他互联网信息fuw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