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流程中的一项重要文件,需要由专业律师出具。以下是私募基金法律意见书的一些常见要求:
1.
主体资格:律师应核实申请机构是否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并有效存续,建议在申请前把工商变更(如涉及)全部做完,并确保申请机构不在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
2.
名称与经营范围:申请机构的名称以及经营范围中应包含与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属性密切相关字样,如“基金管理”、“投资管理”等,并且私募基金管理人名称中可不包含“私募”。
3.
专业化经营:申请机构主营业务是否为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是否有兼营与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存在冲突的业务。
4.
股权结构:申请机构是否有直接或间接控股或参股的境外股东,并穿透后说明其境外股东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和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5.
实际控制人:申请机构是否具有实际控制人,并说明实际控制人的身份或工商注册信息,以及实际控制人与申请机构的控制关系。
6.
子公司及关联方:申请机构是否存在子公司(持股5%以上的金融企业、上市公司及持股20%以上的其他企业)、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方,并说明情况及其子公司、关联方是否已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7.
运营基本设施:申请机构是否按规定具有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企业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
8.
内部控制制度: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并说明是否已经根据其拟申请的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类型建立了与之相适应的制度。
9.
从业人员资格:申请机构的高管人员是否具备基金从业资格,高管岗位设置是否符合中国基金业协会的要求。
10.
法律意见书出具人:法律意见书应由两名执业律师签名,并加盖律师事务所印章,并签署日期。法律意见书应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之日前的一个月内签署。
11.
其他要求:法律意见书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等含糊措辞,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中国基金业协会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