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了新的版号审批规定,在此之前提交的相关游戏和出版物,未经过审批的需要领回此前提交过的申请资料,若仍然需要出版,可以根据新的规定重新提交材料。
本次审批规定变更之后,游戏资料的接收单位也随之变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局,官方还公布了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以及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电子游戏出版物审批三大项全新的细则。
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
许可条件
1.出版单位须为具有网络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2.所申报的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已办理著作权登记手续或者相关公证,或者游戏著作权人明确的自我声明(承诺),游戏著作权人须为中国公民或内资企业;
3.游戏运营机构须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4.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5.游戏运营机构在运营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关于游戏运营活动的规定。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 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1.请示文种,主送单位为国家新闻出版署,应有版头,标有文号,公章齐全;
2.正文应载明游戏名称、游戏类别(电脑或移动或游戏机或其他)、出版单位、运营机构以及拟申报事项内容,如为游戏机游戏,应在文件中说明具体游戏机类型;
3.游戏名称应简单明了,高度概括和反映游戏内容;原则上不允许使用简化汉字以外的字符,不允许与已批准游戏重名,游戏作品命名不能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游戏内容不能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的规定或含有庸俗、低俗、媚俗以及其他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
二、《出版国产电脑网络游戏作品申请书》或《出版国产移动游戏作品申请表》;
三、著作权证明材料及著作权人相关证明文件;
四、运营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ICP证(复印件);
五、游戏画面截图:截图须为彩色打印的清晰图片,数量不得少于10张,能够充分反映游戏作品核心内容与基本面貌,其中至少包含1张带游戏名称的游戏主界面图片;
六、游戏作品中文脚本全文及游戏屏蔽词库:游戏作品中文脚本全文是指游戏中出现的所有中文字符合集,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提示、NPC对话、任务情节说明、游戏道具名称等;
七、游戏防沉迷系统功能设置说明:详细说明游戏防沉迷系统具体运行机制,内容真实有效;通过网络下载的单机游戏和移动网络游戏不需提供此项内容,但需在游戏作品情况处单独进行说明;
八、用于内容审查的“管理人员”帐号及游戏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分高、中、低等级;
九、游戏审查辅助材料;
十、包含所有申报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及游戏演示视频的电子光盘,游戏演示视频时长不少于10分钟,视频中需展示健康游戏忠告、游戏标题、游戏的主界面、所有角色形象、所有可进入的场景、可体验的全部系统,有战斗系统的必须展示游戏中的实际战斗效果,且时长不少于2分钟,有防沉迷系统的还须展示各关键时间点的防沉迷提示和收益情况。
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审批
许可条件:
1.出版单位须为具有网络游戏出版范围的网络出版服务单位;
2.所申报的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已在国家版权局履行著作权合同登记手续;
3.游戏运营机构须具有《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
4.游戏作品符合《出版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
定;
5.游戏运营机构在运营中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护未成年人的相关规定以及其他关于游戏运营活动的规定。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一、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报国家新闻出版署的请示文件;
二、《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申请书》;
三、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复印件);
四、运营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ICP证(复印件);
五、游戏画面截图;
六、游戏防沉迷系统功能设置说明;
七、游戏出版物中文脚本全文及游戏屏蔽词库;
八、用于内容审查的“管理人员”帐号及游戏防沉迷系统测试账号,分高、中、低等级;
九、游戏审查辅助材料;
十、包含所有申报文字材料的电子文档及游戏演示视频的电子光盘。
可以发现除了第二条“《出版境外著作权人授权互联网游戏作品申请书》”之外,其余项和出版国产网络游戏作品审批的内容几乎一样,这次审批对于国内外的网络游戏要求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