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办法--金九代办
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办法--金九代办
企业中长期外债管理办法--金九代办
为完善对重点行业企业境外发债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继2015年9月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的通知》,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备案登记制后,于2023年1月5日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台《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将备案登记制又改回审批制,重在加强国家对外债的监测和风险预警。
《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包括总则、外债规模和用途、外债审核登记、外债风险管理和事中事后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六章三十七条。相比之前的规范性文件,该部门规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备案登记制改为审核登记制
在2015年《关于推进企业发⾏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的通知》下,企业举借中长期外债前需取得发改委的备案登记证明。实际上,发改委也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事前实质性审查。据此,我们理解本次将备案登记制改为审核登记制,其措词更加准确,审核尺度上不应因用词调整而发生实质变化。
二、明确将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纳入管理范围
除了沿袭之前将“境内企业及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分支机构”直接借用外债纳入管理之外,本次明确了“境内企业间接在境外借用外债”的间接借用外债亦纳入管理范围。但指出,该间接借用外债行为是指“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我们认为,“基于...”应当对境内企业造成法律上的实质约束力。
基于“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存在不同理解,国家发改委于2023年2月9日在其guanfangwangzhan上发布了“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办事指南”,回应“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从财务指标、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判断。如境内企业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或者净资产的任一指标占发行人/借款人同期经审计合并财务报表相关数据比例超过50%,且经营活动的主要环节在境内开展或者主要场所位于境内(或者负责经营管理的管理人员多数为中国公民或者经常居住地位于境内的),应按照规定进行申请。
三、细化债务工具范围
本次明确定义债务工具包括但不限于债、永续债、资本债、中期票据、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融资租赁及商业贷款等。相较征求意见稿删去了“优先股”,但就之前的通知明确了境外发行债券的种类不于公开发行外债,公司定向发行的可转债也需要办理手续。中期票据、融资租赁也被明确纳入管理范围,且不排除其他创新型融资工具。
四、企业借用外债条件增加了对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要求
企业借用外债的基本条件增加了“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删除了对“已发行债券或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状态”的要求,给已发生违约情形的企业借取新的外债预留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