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注册商标根据核心的业务范围进行注册的有涉及到互联网公司核心业务的类别有第9类、第35类、第38类、第41类以及第42类。
第9类,包括计算机硬件、软件等,其中“0901电子计算机及其外部设备”中的很多小项都涉及到计算机、软件、下载等内容,是互联网公司的“重点关注对象”;
第16类,印刷物、纸媒产品。“1606印刷出版物”、“1607照片,图片,图画”等会影响到公司的产品实物化;
第35类,包括广告、商业经营、商业管理等,关系到互联网公司的广告宣传、商业事务等方面,在这个类别进行商标注册对互联网公司也很重要;
第38类,电信。“3802通讯服务”类别中,包括“计算机辅助信息和图像传送”、“计算机终端通讯”等多个小项都与互联网公司脱不开关系,值得注意;
第41类,关于提供培训、文体活动等。“4105文娱、体育活动的服务”中的“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等等都有效保护了互联网公司的在线服务,也是值得注册的商标类型;
第42类,包括计算机硬件与软件的设计与开发等。本类别的“4220计算机编程及相关服务”是与互联网行业密不可分的类别,如果公司涉及到编程、软件、搜索引擎等等相关的业务,一定要注册这个类别的商标。
互联网注册商标根据业务延伸,对有可能开展的业务进行注册。互联网公司若处在快速发展、拓展业务的阶段,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应该扩大范围,对可能开展的业务做好商标准备。如将来准备提供金融服务的网站,在第36类有关金融事务的类别中,注册“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是非常必要的;如新《商标法》开始实施后,在第45类增加了“在线社交网络服务”,业务中包括在线社交服务的互联网公司也不能忽视这个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