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卫生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1、选址: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要求。场所及周围环境整洁、卫生,无明显污染源;
2、应建立健全各类生产车间的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知识培训证”上岗;
4、各类生产车间内必须有排风系统,凡设空调装置的车间必须有新风供给,且组织通风合理。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各卫生间设独立排风系统;
5、设立卫生档案:监督文书、检验报告书、从业人员体检档案、传染病患者调离文书档案、自查自检记录档案、申报及审批材料;
6、设立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并配备经培训获得检验资格的检验人员;
7、食品生产经营场所选址、设计、流程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卫生设施和用水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卫生规范要求;
8、接触食品的设备、管道、工用具、容器和运输工具,产品包装材料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
9、产品原料、配方、生产工艺、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符合卫生要求;
10、产品经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一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与食品经营相适应的主要设备设施布局、操作流程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