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股东认缴出资期限Zui长不超过五年
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新《公司法》还规定,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记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五年以内;对于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时调整。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即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经设立的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将逐步调整为不超过五年,对于过去有的公司认缴期限为数十年,甚至为长期的,公司登记机关将要求其及时调整。
十一、新增股权、债权作为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形式
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此条规定,新增了用股权、债权的出资形式,但股权、债权出资属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经过严格的评估程序,并办理相应的产权过户、权利转让等手续,出资才合法有效。
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加速到期
1、资不抵债不加速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依法全面履行对公司的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在未出资额和利息范围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法院应予支持;承担上述责任后,其他债权人提出同样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在一般司法实践中,如果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资本金显着不足为由,主张出资期限未届满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院通常不会支持。因为在实践中,公司的投资信息已经被公司通过公司相关信息已经披露,债权人仍决定与公司进行交易的,即使公司资金显着不足,也不能作为认定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理由贡献,从而让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责。
2、公司解散时,会加速到期根据Zui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解散时,清算股东未缴出资财产。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付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但尚未到期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如债权人主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与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对公司债务在期限内承担连带责任未缴出资的范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在公司资不抵债时,为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债权人不得要求公司加速履行注册资本实缴义务;但当公司因破产自动或被动解散时,股东的注册资本缴足义务将加快,尚未届满的实缴出资也应一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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