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无回廊的中庭,与中庭相连的使用房间空间应优先采用机械排烟方式,强化排烟措施。
对于有回廊的中庭,条文明确中庭与回廊及各使用房间之间应作为不同防烟分区处理,回廊与中庭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或卷帘。与回廊相连的各层房间空间和回廊应按标准要求设排烟装置;火灾时应将着火点所在的防烟分区内的烟气排出。当使用房间面积较小、房间内没有排烟装置时,其回廊必须设置机械排烟装置,使房间内火灾产生的烟气可以溢至回廊排出。
什么时候设置自然或者机械排烟,是根据建筑结构和产生的烟的质量来综合考虑的。当产生的烟气在中庭中可能出现“层化”现象时(即本标准第4.6.7 条提出的烟层与周围空气温差小于 15℃时),就应设机械排烟并合理设置排烟口;当烟气不会出现“层化”现象时,就可采用自然排烟。
4.1.4 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本标准第 4.4.14 条〜第 4.4.16
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2500m2 的丙类厂房(仓库);
2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 m2 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3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 m2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 60m 的走道;
5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