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3.3.8 为使整个加压送风系统在火灾时能发挥正常的防烟功能,除了进风口和风机不能
受火焰和烟气的威胁外,还应保证其风道的完整性和密闭性。常用的加压风道是采用钢板制作的,在燃烧的火焰中,它很容易变形和损坏,要求送风管道设置在管道井内,并不应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在发生火灾时从管道外部受到烟火侵袭的概率高,本条规定未设置在独立管道井内的加压风管应有耐火极限的要求。对于管道的耐火极限的判定也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通风 管道耐火试验方法》GB/T 17428的测试方法,当耐火完整性和隔热性达到时,方能视作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