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无人机出口新政

更新:2023-12-31 14:07 发布者IP:117.129.88.132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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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出口
无人机出口报关
两用物项审批
两用物项进出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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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机出口,两用物项审批,民用无人机出口,进出口代理 ,海关进出口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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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详细介绍

                     无 人 机 出 口 新 政


注意!注意!商务部、海关总署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我国将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并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新公告自202391日起正式实施,临时管制的实施期限不超过二年,也就是Zui长到2025831日,何时变化,还请关注或咨询我们。

 

重点如下:

一、根据《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在操作人员自然视距以外能够可控飞行,Zui大续航时间大于等于30分钟,且Zui大起飞重量大于7千克(kg)或空机重量大于4千克(kg),并具有公告列出的六大特性之一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从基本参数规定来看,大部分消费级无人机应该不在限定范围内。以全球消费及工业级无人机龙头企业大疆创新旗下的机型为例,DJIMavic 3DJIAir 3DJIMini 3等消费级无人机的Zui大续航时间超过30分钟,但主机重量仅为249~895克之间,未超过规定的Zui大起飞重量。

 

根据公告,具有一些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可出口。这些物项主要包括具有提及特性的航空发动机、红外成像设备、无线电通信设备、民用反无人机系统等。按照新规,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获得批准后才可以出口。

 

针对新规,商务部回应:合法民事用途按程序可正常出口,但禁止其他未列入管制的所有民用无人机出口用于军事目的。上述政策将于91日起正式施行。

 

高性能无人机具有一定军用属性,对其实施出口管制是国际惯例。2002年起,中国已逐步对无人机实施出口管制,管制范围、技术标准与国际保持一致。近年来,我们无人机技术快速发展,应用场景不断拓宽,部分高规格高性能的民用无人机转用军事风险不断上升。

 

二、《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原文规定

 

(一)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未经许可,不得出口:

1、Zui大持续功率超过16千瓦(kW)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航空发动机

 

2、满足一定技术指标的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的载荷,包括红外成像设备、合成孔径雷达和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2.1.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红外成像设备

 

1)波长范围在780纳米(nm)至30000纳米(nm)之间;

 

2)瞬时视场角(IFOV)小于2.5毫弧度(mrad)。

 

2.2作用距离大于5千米(km),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合成孔径雷达(SAR

 

1)条带模式分辨率优于0.3米(m);

 

2)聚束模式分辨率优于0.1米(m)。

 

2.3.可在高于55摄氏度(℃)环境中稳定工作,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用于目标指示的激光器

1)免温控型;

 

2)能量大于80毫焦(mJ);

 

3)稳定度优于15%

 

4)光束发散角小于0.3毫弧度(mrad)。

 

3、专门用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且具有下述任一特性的无线电通信设备

 

3.1.无线电视距传输距离大于50千米(km);

 

3.2.一站控多机能力大于10架。

 

4、民用反无人机系统:

 

4.1.干扰范围大于5千米(km)的反无人机电子干扰设备

4.2.专门用于反无人机系统的输出功率大于1.5千瓦(kW)的高功率激光器

技术说明:“特定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是指满足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31号(《关于加强部分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的公告》)中1.1款所列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飞行器或无人驾驶飞艇。

 

三、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办理海关手续,并接受海关监管。


四、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公告自202391日起正式实施。

 

欢迎咨询:世信航联国际供应链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进出口政策将跟随国家发布新政相应调整,可按用户要求安排多种方式的国际进出口货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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