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条件和流程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条件和流程
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是从事电影发行经营活动的企业或组织需要申办的许可证。
申办条件:
具备承担对电影制作、发行的节目进行内容审查的业务主管机构。
具备与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和技术设备,其中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
具备与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具备开展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业务的固定场所。
申请材料:
申请报告。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登记表》(1式3份)。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简历及无犯罪记录。
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经营场所的房屋产权或租赁合同和出租人的房屋产权证。
主要人员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以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提交影视审批资质的材料。
近两年内与院线、电视台、或视频网站签订的发行合同,合同完整、无涂抹,视频网站须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
发行收入进账单,银行开具,付款单位与收款单位必须与合同一致,银行进账单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申请人非影片出品方)。
原《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申请延期时提交)。
基本流程:
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行政许可申请表。
提交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提交主要人员材料,包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简历,以及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提交注册资金或验资证明。
提交影视审批资质的材料。
提交近两年内与院线、电视台、或视频网站签订的发行合同,合同完整、无涂抹,视频网站须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持证机构。
提交发行收入进账单,银行开具,付款单位与收款单位必须与合同一致,银行进账单金额合计不低于100万元(申请人非影片出品方)。
原《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申请延期时提交)。
受理人员初步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将上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审核办理。不符合要求的将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审核办理后,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京市有关规定予以公布,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