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1、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件,应当根据《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程序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对审批后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一类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发给辐射安全许可证。
3、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
4、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报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申请表中应当载明单位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专业背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简历和培训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检测情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情况等。
5、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将许可结果告知申请人。
1. 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培训
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放射卫生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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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核技术利用单位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运输、贮存、使用等活动的有效许可证件。核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并将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副本在其办公场所、生产场所、核技术利用项目等显著位置予以公告。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源使用许可证。
二、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一次性告之办事指南
1.《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三、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一次性告之办事指南
1.《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申请表》
2.监测报告(包括个人剂量监测和辐射环境监测)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4.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四、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一次性告之办事指南
1.《辐射安全许可证注销申请表》
2.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3.废旧放射源回收(收贮)备案表
4.已获批准的放射性工作场所退役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一式二份
五、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一次性告之办事指南
1.《辐射安全许可证遗失补发申请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原件及刊登面复印件
3.申请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台帐明细登记表。以上材料一式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