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办理流程
1、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件,应当根据《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8号)的规定,由环境保护部门按照程序组织专家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对审批后的辐射安全许可证进行监督检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一类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发给辐射安全许可证。
3、对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
4、申请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填报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申请表中应当载明单位基本情况、主要负责人及其他从业人员专业背景、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工作简历和培训情况;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审批情况;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检测情况;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的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情况等。
5、审批部门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10日内将许可结果告知申请人。
1. 辐射工作人员上岗培训
辐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放射卫生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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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是核技术利用单位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运输、贮存、使用等活动的有效许可证件。核设施运营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并将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副本在其办公场所、生产场所、核技术利用项目等显著位置予以公告。核技术利用项目放射源使用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申请领取放射源使用许可证。
一、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一次性告之办事指南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 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含应急处置流程图);
4.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使用程序;
5.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的系列管理制度;
6.以文件的形式明确兼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的职责,兼职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人员要求有理工专科以上学历(附学历文件复印件),操作人员必须具有岗位证书;
7.必须配有1台以上个人剂量报警仪或一台环境辐射巡测仪;
8.《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直接从全国核技术项目利用安全申报系统上打印;
9. 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明细表;
10.监测方案:(1)个人剂量监测计划;(2)企业年度监测计划;
11. 人员培训计划;
12.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备案表,从备案系统上打印;
(备案系统中选择191项、需将设备型号、设备安装在医院的楼层、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填报清楚。)
13.重新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的提交原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