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包含企业名称、类型、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并注明申请许可证的设备和用途。
2.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确认申请单位负责人的真实身份。
3.设备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用于确认设备管理人员的真实身份。
4.土地使用证/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证明单位拥有或使用该场所。
5.设备购置证明:包括设备购置发票、合同、财物清单等。
6.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及技术规范:包括辐射源的安全管理、辐射探测、事故应急等方面的规定。
7.设备安全防护措施文件:包括辐射源使用区域防护、本体防护措施、人员防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
8.辐射源入库台帐和申报表:详细记录辐射源设备的入库信息。
办理条件
00001.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所从事的辐射工作相适应的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
3.有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度、辐射安全与防护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4.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防护设施和监测手段。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00002.
办理材料
00003.
(一)辐射安全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批复文件;
(三)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四)经营单位法人代表和技术人员名单,以及取得辐射安全培训证书和技术服务资质的证明材料;
(五)具有与所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场所、设备和人员的证明文件;
(六)辐射工作人员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基本知识培训的证明文件,以及辐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七)拟申请从事核技术利用活动的单位,应当提供质量保证方案。
00004.
办理流程
00005.
1、申请单位向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2、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3、经审查合格的,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现场核查意见;
4、经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由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核发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核安全许可证核发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不予许可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复审。经复审同意后,方可恢复行政许可。
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