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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安全许可(延续)办事指南
一、受理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二、受理条件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二)监测报告;(三)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四)许可证正、副本。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换发许可证,并使用原许可证的编号;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申请材料
1.许可证延续申请报告
2.监测报告
3.许可证有效期内的辐射安全防护工作
4.单位现存的和拟新增加的放射源和射线装置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