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于按月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为0%;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至5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5万元(含)至10万元之间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月生产经营收入在10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1.4%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在集贸市场内经营并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月生产经营收入在2万元(含)以上的,对超过2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3%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实行按次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到税务机关办理代开票业务时,对开具发票金额达到按次征收增值税起征点的,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并对超过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部分,按0.5%的核定征收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体工商户税收征管工作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0号)废止。
天津、海南个体户核定征收标准
2023年1月9日,国税总局1号文件明确指出:个体工商户季度销售额30万以内、年度销售额120万以内,在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下可以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政策。
除了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在山东、海南、安徽、湖北、四川、重庆等地的部分园区新办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还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年销售额120万相当于0税率。
2023年个体户个税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个税税率
2023年以来,多地陆续出台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山东、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四川、天津、重庆、河南等多个大额个体户核定税收洼地园区均可享受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核定优惠政策,核定的个税税率区间为0.2%-0.7%,加上增值税和附加税,综合税负率在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