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直接向USPTO提交申请时,必须选择商标的申请基础,即Filing Basis。美国商标注册申请的“基础”是美国商标法所规定的法律基础。
一、已使用(ActualUse):提交申请时,商标已在美国使用。需提供商标在美国及全球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时间及相关证据。根据目前的审查情况,USPTO对于中国申请人使用证据的审查非常严格。建议对申请的每一类别中的至少3个以上的商品或服务项目,提交使用证据。否则将有收到审查意见的风险,USPTO会要求申请人重新提交使用证据。
二、意向使用(Intend-to-Use):提交申请时,商标尚未在美国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申请人在商标申请日之后有将商标在美国进行商业使用的真实意图。申请时无需提交使用证据,但申请通过实质审查后,需提供相应商标使用证据,否则将视为放弃相关申请
三、基于国内注册基础(Home Registration):基于在中国的商标注册证,向USP请。商标图样及申请人信息需要与国内注册完全一致,商品/服务项目需在国内注册证的保护范围内。
四、基于优先权申请(Foreign Registration):在6个月优先权日内,基于国外申请向USPTO提交申请。待初审审查通过后,再提交基础商标的注册证。若外国基础商标还未核准注册,则需提供商标使用证据。
如何选择商品分类?
美国商标类型和中国一样,都是用的尼斯分类。
商标一共分为45个大类,每个大类里又分若干小项。其中1-34类是商品类,35-45类是服务类,指定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为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的商标为服务商标。申请商标注册时在每个类里的小项Zui多可以选择10个类别。超过10个项目的按每类多少美金增加。
申请美国商标注册时,必须确定商标涵盖的商品或服务的类别。美国商标选类目一般可以根据自身运营需求来选择。
如果商品分类选择的规模太广,不具体,会很难通过。建议在选择拟申请的商品或是服务的时候,申请人可以供给该商品或服务在行业内的通用名称,而不是依照中国商标局颁布的“同类商品/服务区分表”中供给的商品/服务名称直接进行选择。
选择的商品或服务越多越好吗?
美国没有限制可提交申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目,但由于美国倡导的“应用”原则,申请人必需将其对所提交的商品或服务的选择限制在实际生产和出售的货物或服务上。并不是提交的商品越多,商标掩护的规模就越广,这很可能导致全部商标被撤销。
如何选择小项?
1、选择范围广泛的商品,如注册25类服装。产品包括夹克、裤子、裙子等,但这些可以统称为服装。正如商品中有“服装”一样。选择较大范围的商品后,小范围的商品可以按照主营业务商品进行分类选线,以Zui小的成本达到Zui大的保护效果。
2、如果小商品项目中没有准确的商品描述,可以选择与您经营的商品功能相似的商品项目,也可以选择您经营的商品的主要组成部分,实现对商品的保护。当然还有一种方式,就是直接提交纸质申请文件,直接填写商品名称。可能需要使用此方法进行校正。一方面,可以要求对提交商品的功能特性进行说明,以便审查员能够理解该商品;另一方面,也可以要求将商品名称直接更正,将商品名称修改为分类表中的标准商品名称。这种方式风险较大,中间环节较多,会耽误一段时间,如果可以的话,可以尝试在分类表中选择一些标准商品进行注册。
3、对于非主打商品,如果仅仅是为了对品类的整体保护,在选择商品时,只要看好同类群体,在大品类中的每个同类群体中随意选择一种商品,就可以更好地对商标进行全面保护,达到各行业不被他人使用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