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维权|美国商标注册的详细攻略!!!
根据美国法律,商标是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任何单词、短语、符号、设计或者他们的组合,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
传统上,美国境内的商标权利是通过在特定产品或服务上使用一个标志而确立的,这些权利被称为“普通法”权利。普通法权利仅在实际使用该标志的地理区域才能享有,并非自动享有美国全国范围内的保护。
联邦商标注册具有推定权利在全国范围内存在和推定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使用的效力。申请商标的联邦注册不要求商标已经使用,仅仅具有意图使用也可以,但在商标正式核准注册前,官方会给出一定期限,要求申请人进行使用,并提供相应使用证据,否则不予核准注册。
美国专利商标局
美国专利商标局(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Office,USPTO)成立于1802年,是主管美国全国专利及商标申请以及核准手续的重要机关,隶属于美国商务部。USPTO的主要职责是为发明家和他们相关发明提供专利保护、商标注册和知识产权证明。
美国商标权的使用在先原则
美国商标法遵循使用在先原则,即谁先使用谁就优先享有商标权,可以反对他人对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混淆性使用。
《美国法典》第15编《商业与贸易(Commerce And Trade)》第22章《商标》(即《兰哈姆法》)第1057条(b)和(c)款规定:
(b)注册证书作为表面(primafacie)证据
依照本法设立的主注册簿上商标的注册,应是注册商标有效性和商标注册表面成立的证据;也是注册人商标所有权的表面成立的证据;是注册人在商业活动中依据注册证书上列明的条件和限制,在注册证书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该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表面成立的证据。
(c)商标的注册申请视为推定使用
依据本法关于在主注册簿上注册商标的规定,一个商标的注册申请应构成对商标的推定使用,授予其在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上全国有效的优先权,以对抗其他人。但对于具有下列情况的人除外,即他的商标尚未被放弃,且在上述申请被提交之前
(1)已经使用了该商标;
(2)已经提交了一个商标注册申请,正在等待审查或者已经核准注册;或者
(3)已经提交了一个外国商标注册申请,并以此获得优先权,并依据本法第 1126条(d)款及时提交了商标注册申请,正在等待审查或者已经核准注册。
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前已经使用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人可以反对联邦商标的注册,也可以对抗联邦已注册商标的侵权主张。
美国联邦商标注册的主辅簿制度
美国法律规定,进行联邦商标注册时可选择主簿注册或辅簿注册。
1.商标的主簿注册
在 USPTO 主注册簿(PrincipalRegister)上取得商标注册,将为捍卫品牌提供保护。在主簿进行注册的好处很多,主要包括:
(1)商标获准注册后,推定注册人自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使用了该商标;
(2)推定商标的有效性、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所有权以及注册人就其指定的产品和服务在全国范围内使用该标志的独占权利;
(3)限制商标注册以前他人对于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使用范围,即其他相同或相似商标权人仅能在原有范围内适用自己的商标;
(4)商标获准注册后,任何人不得使用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5)获取联邦法院诉讼中的禁止令救济以及利益、损害和成本的补偿,并在一些情形下增加损害赔偿金和律师费用;
(6)获得在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进行注册备案的权利,以监控和防止带有侵权标志的产品的进口;
(7)对伪造注册商标的,可进行刑事处罚。
但不是所有标志都可以在主簿注册,适用主簿注册的商标条件是:商标本身具有显著性;或者原本不具有显著性,但已通过广泛使用获取第二含义*,进而能够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商标的“第二含义”,是指直接表达商品或者服务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等特点的叙述性文字、图形等或其组合,经过长期使用后,产生了原叙述性含义以外的、具有标示商品或者服务特定来源功能的新含义。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同商标固有的显著性相比,商标的第二含义是通过使用取得商标的显著性的。它实际上是由被禁止用作商标的叙述性文字或者图形等转化而来,是受传统商标法保护以外的商业标志。
《兰哈姆法》第 1052 条规定了不能或者不能直接在主簿上进行商标注册的标志,主要包括:
(1)主要和仅仅是姓氏的标志;
(2)与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相近似且会引起消费者混淆的标志;
(3)不道德的和带有贬损性质的标志;
(4)欺骗性的标志;
(5)描述性标志;
(6)指示葡萄酒或白酒原产地的地理标志,但相关的葡萄酒和白酒并非原产于该地理标志所示的区域;
(7)含有美国或各州或各市,或外国政府之旗帜、军服、徽章的标志;
(8)含有任何活着的个人的姓名、肖像或签名的标志,除非获得该个人的书面同意;
(9)在其遗孀活着的时候,含有任何已故美国总统的姓名、签名或肖像的标志,除非获得该遗孀的书面同意。
2.商标的辅簿注册
主簿注册和辅簿注册的区别,主要是在显著性的要求上。某些标志,如姓氏、描述性标志等,目前不具有识别性,通过实质性的运用和推广有可能获得第二含义,可以在辅注册簿(SupplementalRegister)上进行注册。
通过辅簿注册的商标无法像通过主簿注册的商标一样享有合法有效性和所有权推定,但注册仍有好处,主要包括:
(1)可有效避免其他容易混淆的相似商标进行后续注册;
(2)可用作提交外国商标申请时的基础依据;
(3)所有者可在商标旁配合使用注册符号“®”。
申请辅簿注册的商标必须是申请人已经使用的商标。如果该商标已在一定程度上达到连续的专属使用和推广,使相关购买群体很容易将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与单一来源相关联,可以申请主簿注册。
只要对某个商标达到连续5年的实质性专属使用并提供相关证明,USPTO就可接受其具有辨别性的充分证据。还需要提交销售报告、广告费用、广告和宣传材料等额外证据,以及消费者证词和调查报告等有关消费者认可商标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