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
(二)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三)符合当地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
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审批——送达
下列情形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1.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
2.未成年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零售业态属于“娱乐服务类”的企业或有《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情形的除外)或者个体工商户,及其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因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8.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9.经营地址在中、小学校内部及周围;
10.利用自动售货机(柜)销售烟草制品的;
11.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12.党政机关内部;
13.同一经营地址已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