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DI备案----前往蒙古国投资的外商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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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生效的蒙古国新《投资法》,对外国投资者义务、权益和稳定投资环境等内容均做出说明。
投资人享有下列总体权利
(1)自主选择是否投资及投资形式、数量、地点、区域并独立作出相关决定;
(2)对一个或以上领域、项目、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投资;
(3)实施投资项目范围内从国外进口货物、工程、服务,出口所生产的产品、工程及服务;
(4)通过在蒙古国注册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购买、出售外国货币以满足自身外汇需求;
(5)支配资产,将合法收入、权益转出国外或从国外转入;
(6)领导或参与领导投资企业,依法向其他人转移权利义务;
(7)申请获得融资、贷款、援助和土地及自然资源以及要求予以解决;
(8)平等接受国家服务;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投资人还应承担下列普遍义务
(1)生产的产品、提供的工程及服务应符合国家及guojibiaozhun规范;
(2)按guojibiaozhun进行财务核算;
(3)为税务机关及其他需要信息的国家机关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按期提供必要信息;
(4)投资行为要尊尚消费者权益,有利于自然环境及扶持人类发展;
(5)依法缴纳员工的健康及社会保险;
(6)努力提高职员的知识、经验及专业能力,关注改善领导、管理方式方法,推广良好的公司管理体制原则;
(7)尊重蒙古人民的民族传统和习俗;
(8)稳定证书持有法人应按《投资法》相关规定进行投资;
(9)法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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