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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16年8月25日予以修改)第181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实施机关:商务部)。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下放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3.《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8号,2005年2月9日公布,2005年4月1日施行)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现省级主管部门为省级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
审查方式及标准 | 书面审查,标准如下:1.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2.注册资本达到申办*低限额:南宁市辖区不低于3000万元,其他市、县不低于2000万元。3.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要求:商业用房,营业面积不低于80平方米,无偿拨付或租期在3年以上;选址半径500米内无其他典当行。4.有熟悉典当业务的经营管理人员及鉴定评估人员。5.有两个以上法人股东,且法人股相对控股。要求:法人股东合计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2以上,或者第一大股东是法人股东且持股比例占全部股份1/3以上;单个自然人不能为控股股东,个人独资企业不能作为法人股东。6.有符合受理条件列明的*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7.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8.有2名以上熟悉典当业务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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