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资格要求
外省市户籍人员,所学或岗位属于本市急需或岗位,且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可申请北京市工作居住证:
(1)符合规定条件的申报单位连续聘用满6个月以上;
(2)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并取得学士(含)以上学位或具有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当资格、资质;
(3)在本市有固定住所;
(4)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
二、所需材料
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在京固定住所证明:
证明类型
自己有住房的,提供房产证或购房合同;
租赁房屋的,提供准许房屋出租的证明(准许房屋出租证明由所居住街道或居委会的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管理站开具)以及与业主签订的租房协议;
租赁公房由房屋产权单位出具证明;
借住亲友住房(私房)的由居委会出具户主居住证明,户主提供房产证,并提供亲友双方诚信声明;
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在申请单位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近6个月,可直接拿着身份证到地税打印);
在申请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
近期一吋同版免冠彩色照片一张;
配偶和子女随往还需提供:结婚证书、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聘用合同、独生子女证等。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聘用单位申请,由聘用单位向其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申请,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合格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批;市人力社保局审批通过后由区县人力社保局制作的证件反馈聘用单位,由聘用单位将证件交申请人。
四、续签程序
持证人员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后,申请单位继续聘用的,应在《北京市工作居住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续签手续;超过有效期限一个月未办理续签手续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自然失效。
续签应提供的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地区)、外埠在京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2)聘用合同;
(3)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个人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4)在京持证期间缴纳全部社会保险的证明;
(5)《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原件;
五、居住证年检
每年4月1日-5月1日期间申请单位只需在信息系统发起个人年检申请,系统则自动审批通过。
申请单位逾期未进行个人年检申请,个人证件信息将被信息系统置为冻结状态,在冻结状态下个人所持工作居住证在真伪验证时将显示证件冻结不能正常使用。需由申请单位提交书面年检申请,到注册地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办理年检业务后,方可恢复正常状态。
六、单位变更
申请人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与申请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应从原聘用单位离职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聘用单位变更申请。
如因新聘用单位试用期较长无法在规定时间内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申请人可申请个人延期注销;对于申请个人延期注销的聘用单位名称与申请聘用单位变更的单位名称一致的,其聘用单位变更申请不受两个月期限限制。个人延期注销期长为6个月。
六、居住证注销
申请人在工作居住证有效期内与申请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关系的,聘用单位应在其离职之日起5日内申请工作居住证注销。区县人力社保局和市人力社保局将随机调查工作居住证申请人和聘用单位是否存在真实聘用关系,对于申请人已离职而聘用单位未及时办理工作居住证注销的按聘用单位虚假申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