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理应向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城市设区的市之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获得环评审批。
排污单位有多个生产经营场所排放污染物的,理应按照生产经营场所各自申请办理获得环评审批。
申请办理获得环评审批,能通过全国各地环评审批管理信息平台递交环评审批申请表格,还可以通过信件等形式递交。
环评审批申请表格应包括以下事宜:
(一)排污单位名字、居所、法定代表人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相关信息;
(二)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文件或是环境影响登记表办理备案原材料;
(三)依照污染排放口、关键生产厂房或是生产车间、厂界办理的污染排放类型、排放浓度和消耗量,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与关键点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四)污染防治设施、污染排放口部位数量,污染排放方法、排出动向、自行监测方案等相关信息;
(五)关键生产厂房、主营产品及生产能力、关键原料采购、形成和排放污染物阶段等相关信息,以及是不是涉及到商业机密等不宜公开情况的说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办理获得环评审批还应提交相对应原材料:
(一)归属于推行排污许可关键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前已经通过全国各地环评审批管理信息平台公布企业基本资料、拟申请批准事项说明材料;
(二)归属于城区和工业废水集中统一处理设施设备,排污单位的纳污范畴、管道网布局、排出动向等说明材料;
(三)归属于排出重点污染物新建、改造、新建项目及其执行技改项目的,排污单位根据污染物排放量减少取代得到关键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说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