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发证
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完成评定工作后将评定结果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核,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
(四)抽查
由协会指定专门小组对通过考核的个人和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进行不告知、不通报形式的重点调研或抽查,对于抽查中不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将停止证书发放,并责令负责当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进行自查整改。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三条 中国演出行业舞美(舞台)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评定,考核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凡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并通过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核的可获得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演出行业舞美(舞台)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第四章 升级换证
第十四条 申请晋升等级的人员应达到所申请等级的标准。
第十五条 晋升等级工作于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升级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30日。
第十六条 申请晋升等级视同初次申请资质考评。申请晋升等级的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内容报送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对资质评定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在申报时,采取涂改、伪造、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条件或者有关资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予以吊销资质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接受报名。
第十九条 持有资质证书的个人遗失其证书的,应当向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提交本人手写的遗失声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电子证件照等相应材料办理申领新的资质证书,并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http://www.capa.com.cn)进行原证书遗失的公示,由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方可申领。
第二十条 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将按照《中国演出行业舞美(舞台)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评定办法》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行业、企业的监督。
二、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一)纸质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演出行业舞美(舞台)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考评申请表》,一式贰份;
2.相关证明材料一套,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与页码
(1) 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 学历证书;
(3) 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4) 职称证书复印件;
(5) 任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