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舞美资质舞台设计资质品质优良 1

更新:2024-07-03 07:09 发布者IP:221.222.177.4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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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质类型

第五条 中国演出行业舞美(舞台)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评定主要分为三大类:

(一)舞美工程类

舞美总监、舞美灯光师、舞美音响师、舞美视频工程师、舞美装置师

(二)舞台工程类

项目经理、舞台工程灯光师、舞台工程音响师、舞台机械师

(三)舞台工艺设计类

舞台工艺设计师(灯光)、舞台工艺设计师(扩声)、舞台工艺设计师(机械)

第六条 中国演出行业舞美(舞台)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考评办法(详见附件)。

第三章  申请和评定

第七条 个人资质申请

资质评定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30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个人资质评定申请

申报个人应向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定的各地资质评定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 资质申报材料要求

(一)填写完整的《中国演出行业舞美(舞台)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考评报名表》,一式贰份;

(二)相关证明材料一套,按照以下顺序装订成册,并附目录与页码

1、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2、学历证书;

3、个人简历(工作经历、主要业绩等);

4、职称证书复印件;

5、任职证明

(三)电子材料

1、填写完整的《中国演出行业舞美(舞台)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考评报名表》;

2、近期(半年内)正面免冠、白底彩色1寸电子证件照;证件照必须清晰明亮,可以体现本人特征,头像占画面70%左右;照片为JPG格式,分辨率为300dpi,规格300KB以下。

3、其他所有证明材料扫描后按纸质材料装订顺序排列打包一并提交。

第十条同时从事两类或两类以上舞美(舞台)工程工作的人员,不同类别的资质考评应分别报名。

注:1、**职称是指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舞美总监、一级舞美灯光师、一级舞美音响师、一级视频工程师、一级舞美装置师、**舞台工程灯光师、**舞台工程音响师、**舞台机械师、一级项目经理、**舞台工艺设计师。

2、中级职称是指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舞美总监、二级舞美灯光师、二级舞美音响师,二级舞美视频工程师、二级舞美装置师、舞台工程灯光师、舞台工程音响师、舞台机械师、二级项目经理、舞台工艺设计师。

3、初级职称是指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三级舞美装置师、助理舞台工程灯光师、助理舞台工程音响师、助理舞台机械师。

第十一条 资质评定流程

(一)初审

1、资质评定申报材料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度4月30日和9月30日,评审工作分别于7月30日和12月31日前结束。

2、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收到个人的申报材料之后,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并做出答复,如个人申报材料中有遗漏或是与所申报的类别级别不符合的,向其发出《申报材料整改意见函》,个人应按照整改意见函中意见补充材料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材料交送;

3、符合所申请类别级别的相应条件或材料补充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认定负责各地资质的机构向其以书面形式发出通过通知书,同时收取评定费;

    4、评定通过的个人应在规定的日期内缴纳评定费用,如个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评定费,则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评定申请。

(二)评定

**资质:每年6月和11月由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个人进行考核;

中级资质:每年5月和10月由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个人进行培训并考核,考核通过者予以核准;

初级资质:每年5月和10月由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对个人进行培训并考核,考核通过者予以核准;

(三)发证

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完成评定工作后将评定结果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核,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资质证书。

(四)抽查

由协会指定专门小组对通过考核的个人和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进行不告知、不通报形式的重点调研或抽查,对于抽查中不符合资质评定标准的将停止证书发放,并责令负责当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进行自查整改。

第十二条 资质证书由中国演出行业协会统一制作、颁发。

第十三条 中国演出行业舞美(舞台)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评定,考核成绩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凡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并通过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审核的可获得中国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中国演出行业舞美(舞台)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证书》。

第四章  升级换证

第十四条 申请晋升等级的人员应达到所申请等级的标准。

第十五条 晋升等级工作于每年度上、下半年各进行一次。申请升级材料报送截止时间分别为每年的4月30日和9月30日。

第十六条 申请晋升等级视同初次申请资质考评。申请晋升等级的个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内容报送材料。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对资质评定工作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个人在申报时,采取涂改、伪造、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条件或者有关资料的,一经发现,取消其报名资格;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予以吊销资质证书,并在三年之内不接受报名。

第十九条 持有资质证书的个人遗失其证书的,应当向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提交本人手写的遗失声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电子证件照等相应材料办理申领新的资质证书,并在中国演出行业协会****(http://www.capa.com.cn)进行原证书遗失的公示,由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将相关材料提交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方可申领。

第二十条 负责各地资质工作的认定机构将按照《中国演出行业舞美(舞台)工程技术人员资质评定办法》开展工作,并接受社会、行业、企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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