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受理条件
(一)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国家认可的相关专业学历或者职称;(二)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贮存场所;(三)具有与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贮存条件,全部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贮存的可以不设立库房;(四)具有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五)具备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专业指导、技术培训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或者约定由相关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六)具有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保证经营的产品可追溯。
十一、禁止性要求
(一)、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二)、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三)、经对申请材料内容的实质性审查,申请许可的事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 材料形式 | 必要性及描述 | 备注 |
营业执照(含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电子 | 必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书 | 电子 | 必要 | |
告知承诺书 | 电子 | 必要 | |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开办申请表 | 电子 | 必要 | |
委托储存配送协议复印件,及受托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 电子 | 非必要 | 委托其他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储存配送的提交,受托方为市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无需提交 |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或职称证书 | 电子 | 必要 | 系统自动获取,如数据不全则需申请者提交 |
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基本情况介绍和功能说明 | 电子 | 必要 | |
经营场所和库房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房屋产权文件或者租赁协议复印件 | 电子 | 必要 | |
经营产品目录 | 电子 | 非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