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让我们了解下什么是香港税收居民。按照香港《公司管理条例》(第32章)成立的具有法团地位的公司,只须向内地有关当局提交香港公司的注册登记证书副本,或商业登记册摘录的核证本,便可证明其香港居民身份,无需向本局申请居民身份证明书。
除按照香港《公司管理条例》第32章,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发团公司这种常见情况外,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即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团公司,在特定条件下,也可被认定为香港法人税收居民,但是这类公司没有香港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颁发的商业登记核证本。这种特殊情形包括两类:
1、香港公司A,在内地成立法人公司B,但B的实际管理机构是A公司。根据国税函【2007】403号文第三条规定,B公司具有香港法人居民身份,属于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团公司;
2、香港公司A,在香港和内地以外的第三方国家或地区C,成立法人公司B,但是B的实际管理机构是A公司,根据国税函[2007]403号文第三条规定,B公司具有香港法人居民身份。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某企业是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人公司,即使能够取得香港税务机关出具的居民身份证明,也不能享受内地与香港的税收协定安排。因为这类公司被认定为实际管理机构不在香港,因此该公司属于受控制的一方,不具备“受益所有人”身份,不满足享受税收协定的前提条件。
而对于认定香港税收居民中“实际管理或控制机构位于香港”这一硬性指标,也有极为全面且严苛的认定标准,通常包括以下几项:
1、董事会
香港税务局会审查董事会会议的详细情况,包括筹备工作地点、董事会会议的地点、董事会成员的实际出席情况、会议期间讨论和待解决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执行和解决情况。并且还会对每个董事会成员的居住地点进行审查(可以理解为公司通常在董事会成员所在的地方进行业务操作)
2、员工
香港税务局会详细调查该公司是否在香港雇佣了员工。同时还会收集每位雇员的个人资料(如姓名、国籍、年龄、薪酬等)及工作职责详情,以作商业主体测试。
3、公司机构
通常是指申请人的固定营业地点和银行账户的所处地点,用于开展业务和金融活动。此外,香港税务局还会关注该申请人在获得有关税收优惠福利收入方面的利益所有权情况,特别是获得优惠税收待遇后的被动收入(如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收入或资本收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