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劳动合同并非判断劳资双方是否真实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准,实际用工是否发生应是判断的要件之一。仅有订立“劳动合同”之名,而无“用工”之实,该“劳动合同”无法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此类不以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为目的而订立的“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法调整,应为普通民事法律所调整,可以适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在认定个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时,不仅应当审查劳动关系主体是否适格、是否有书面劳动合同,更应当审查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符合劳动关系的各种实质要件,即是否发生实际用工――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指挥,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其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向劳动者给付劳动报酬。
在职场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便订立了劳动合同,但若未实际履行,双方就没有真正建立起劳动关系,不宜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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