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主体取得发改部门批准的《海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和商务部批准的《企业海外投资证书》后,需办理海外直接投
资外汇登记。
(一)办理机构
目前,外汇登记业务已由外汇管理局委托给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行通过银行间接监督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投资者
应当向注册银行申请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
(二)前期费用登记
境内企业在设立境外投资项目或企业前,应当向境外支付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原则上,境内累计汇出不超过300
万美元,不超过总投资的15%。如有特殊情况,应向注册地外汇局提交说明书,境内机构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可列入境外直
接投资总额。在支付相关费用前,企业应填写《海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并提交营业执照。
(三)境外直接投盗外汇登记提交资料
1.《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业务申请表》。
2.营业执照、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多个国内机构共同实施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登记证、组织机构
代码证)。
3.非金融企业境外投资应当提供商业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境外投资证书》;金融机构境外投资应当提供有关金融主管部
门对投资的批准文件或者无异议函。
4.培外或海外投资者以培外股权收购培内公司,导致培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培外公司股权的,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的批
准证书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