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广告核查证明一种行政许可事项,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对申请开展审核的行政行为。医疗器械广告核查证实,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予的,在注册医疗器械广告核查时,应向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以下文档:
(一)申请者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
(二)医疗器械广告具体内容;
(三)医疗器械广告核查申请表格。
依据《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办法》要求,医疗器械广告需经广告审查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准许。未经许可的,不可公布。医疗器械广告所涉及到的疾病的治疗作用,应用医药学、药理学专业术语,理应真正、**。公布医疗器械广告理应进行确认。工作经验证不符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没有进行确认的医疗器械广告不可公布;应用数据信息、统计数据、摘要、引入语等引用视频的,理应真正、**;引用内容包括应用领域和有效期的,理应已经确定。
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医疗器械广告推行严格要求,未经审核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不可公布。公布前已受理但还没有批准的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由申请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承担审批。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公布诊疗、药物、保健食品广告或以详细介绍身心健康、养生常识等方式变向公布诊疗、保健食品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公布虚假广告,勒令广告商在相应范围之内澄清事实,处广告费三倍之上五倍以下罚款;如果情节严重,处广告费五倍之上十倍以下罚款,吊销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