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工程外包方法承揽建筑工程的,按工程预算总额6‰交纳;承揽设备安装工程的,按人工费用8%交纳。
二以包工不包料方法建筑工程承包或劳务的,按每人每天24元交纳;以日工方法劳务的,按每人每天12元交纳。三向本市建筑工程承包的外国建筑企业及中国香港、中国台湾、港澳地区的建筑施工企业劳务的,按业务费6%交纳。
九、违反本所规定的, 由区建筑行业事务中心或区、县建设局依据情节轻重,给与如下所示惩罚:
一未经许可向异地建筑施工企业分包建筑工程或使用异地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公司的,勒令停产,并告知建行终止拨款工程进度款,并且对分包或用人单位和异地建筑施工企业各自处3000元以下50000以下的罚款,对立即责任人处50元以下200以下的罚款。
应用异地零散农民工的,责令改正应用,时限取缔。
二以出让、租赁、修改有效证件等非法行为承揽、分包工程项目、劳务的,收走其有效证件和交通违章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50000以下的罚款,对立即责任人处100元以下200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向异地工程建筑公司转让、出租营业执照、冒签工程承包合同、给予银行帐号的,收走交通违章所得的,处3000元以下30000以下的罚款,并且对立即责任人处100元以下200以下的罚款。
违背社会治安、工商局、劳动安全、税款等相关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工商局、工作、税收等相关部门依规惩罚。
十、本规定实行里的实际问题, 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定自1988年7 月1 日起实施。1986年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