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备案
为加强外地建筑企业来京施工的管理, 维护本市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首都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规定。
一、凡外地建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安装、市政修缮等施工,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外地建筑企业,包括:外省、市、自治区所属的建筑企业,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所属非本市登记注册,或企业基地不在本市,或企业职工常住户口不在本市的建筑企业。
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以下简称市建委) 主管本市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工作,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外地建筑企业的管理监督。
区、县建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地建筑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
三、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以招标或委托方式向外地建筑企业发包(含分包,下同)建设工程,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市建委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