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VAT税号海牙认证apostille代办机构
海牙认证是国际间为了简化国家之间文书认证的流程提出的一个公约,英文名叫 HagueConvention。加入海牙公约国的国家之间的文书仅需经过海牙认证(Apostille)就可以在公约国之间正常使用。中国不是签署《海牙公约》成员国,没有参与海牙协议,所以中国的文件要到外国使用,需要经过外交部和大使馆认证。而参与了海牙协议的国家出具的文件如果要得到其他海牙成员国的承认,就只需要经过海牙认证(Apostille)。
随着中美之前在各个领域交流的日益深入,双方的公司及个人发生纠纷也不可避免,这时在国内的法院办理诉讼时,如果有产生于美国的证据,则法院要求办理美国证据公证认证手续,请问对于美国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中国一方如何办理美国证据公证认证?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美国证据公证认证的法律依据:
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依据此规定,在域外形成的证据需经所在国公证认证的特别证明程序。
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关于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第十一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第十二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中国一方对于美国产生的证据该如何办理公证认证不是很熟悉,同时由于人员没在美国,办理起来也很不方便,这时可以委托像机构来办理。办理时需要经过美国公证人,州政府(有些州还需县)及中国驻美使领馆认证。整个流程无需当事人本人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