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香港公司主体资格查询公证认证代办
香港和内地之间的人文、经贸往来交流非常密切,双方之间的文书使用也很频繁,根据目前规定,香港文书内地使用之前,还需办理公证转递手续。
疫情没有结束,经贸活动并未停止,尤其香港和大陆之间的紧密往来,在此期间如果发生诉讼,相关公证认证转递手续该怎么办理?
由于香港与大陆之间贸易往来日益增多,纠纷难免发生,不管世贸易双方明确协议内地法院管辖,还是预定仲裁裁决,一旦纠纷送到法院或者提交仲裁庭仲裁,就原告(或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内地的事务所需要到香港公司注册处查询相关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也可以委托香港律师事务所(或者其在上海的办事处)办理该查档事宜。
随着中国内地公司或个人与香港公司之间的经贸往来的增多,双方之间的法律纠纷也随之增加,在办理中国公司或个人在国内法院起诉香港公司时,法院会要求起诉方提供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资料公证文件,这个该怎么办?
据证据规则和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任一方是香港公司,就必须提供其主体资格公证文件,否则不予立案。那么香港公司主体资格文件是哪些文件呢,怎么取得呢?
香港公司需要证明其实体资格可以提供以下文件:
1、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办理的商业登记注册证明BR;
2、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公司名称证明(如公司名称发生过变化则必须提供)CI;
3、公司在香港公司登记注册处存档的周年报表(该资料的作用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公司年检手续)NAR1;
以上这些文件都可以在香港公司注册处查询得到,在办理香港公司主体资格公证时,香港律师会查册得到。
香港企业作为被告主体资格资料公证流程:香港公司的文件直接拿到国内是无法使用的,香港的文书送往中国(内地)使用,先经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公证文书必须经过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登记和加章转递」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国法律保护,才能送往中国内地使用。『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未经审核加章转递程序的证明文书,不具有公证文书的证明效力和执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