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主体资格CIBR公证/香港公司董事会决议公证/香港律师公证认证代办
香港公司主体资格证明证明公证及转递的法律依据
1、维也纳国际领事认证公约
2、取消文书认证的海牙公约
3、《证据规定》第11条第2款“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的手续”,是对当事人提交的在香港、澳门、台湾形成的证据应当履行相关证明手续的规定。
4、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涉港公证文书效力问题的通知
5、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文书规则以香港公司为主体的法律行为,无论用于是在国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或是用于诉讼/仲裁,我们都有必要证明该香港公司主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香港公司及国外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的越来越多,当办理诉讼时会遇到诸如:如何委托律师,需要办理哪些公证认证或加章转递,送达如何办理等等问题。
香港与大陆之间贸易往来日益增多,纠纷难免发生,不管是贸易双方明确协议内地法院管辖,还是预定仲裁裁决,一旦纠纷送到法院或者提交仲裁庭仲裁,就原告(或申请人)、被告(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上,内地的事务所需要到香港公司注册处查询相关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也可以委托香港律师事务所办理该查档事宜。
原告或申请人需要向法院或仲裁庭提供有关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材料包括:
1、公司注册证书;
2、商业登记证;
3、周年申报表。
这些是必需的文件,还可以查询到公司章程等,当然该公司章程不是提起诉讼或仲裁时必须提交的文件。
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在内地涉及港澳主体的纠纷按照涉外纠纷处理,香港主体若在内地打官司的话,委托律师的行为、香港地区获取的证据缉获的证据的行为本身都要经过一定的机关进行公证认证,具体流程如下:由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之后送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