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证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初次认证申请时,申请人应按认证实施细则中所明示的要求提交相应的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书(应注明所申请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等级);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营业执照。
2.认证委托人、制造商和生产厂的委托关系证明(如授权委托书等。当委托方为经销商、进口商时,还应提交经销商与制造商、进口商与制造商签订的合同证明)。
3.OEM/ODM的知识产权关系(适用时。
4.产品工艺流程图。
5.生产厂组织机构图。
6.产品质量水平符合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规定的相关标准要求的型式检验报告(由具备CMA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一年内有效)。
7.生产厂按本通则及实施细则要求建立的工厂保证能力相关管理文件目录。
8.关键原材料备案清单。
9.符合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规定的一般要求的其他证明文件(如管理体系的证书等)。
二、符合性审核
认证机构收到申请文件后,依据相关评审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核,如申请文件不符合要求,应通知认证委托人补充完善。
文件齐全后,在3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受理通知,受理时,认证机构与认证委托人签订认证协议。
三、初始检查
初始检查包括资料技术评审和现场检查。
注:这是绿色建材产品认证与传统产品认证的大不同。
1.资料技术评审
(1)评审的要求
通过对认证委托人提交申请文件、自评估表及证实性资料的技术评审,了解和掌握申请认证产品和企业对于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相应等级的符合性程度,以及企业工厂保证能力相关管理文件符合本通则及实施细则的程度,确定是否能够进入现场检查,并识别出后续工厂现场检查的思路和重点。
(2)评审的内容
组织机构的合法性复核;文件资料的完整性、适应性、有效性审查;工厂保证能力的符合性判断。
(3)评审结论
资料技术评审结论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① 符合要求,可进行现场检查。
② 基本符合要求,但需对部分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可在现场检查时提交整改证据。
③不符合要求,无法进行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
(1)基本原则
①原则上,现场检查应在资料技术评审符合要求或基本符合要求(可在检查现场直接提交整改证据)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检查的内容包括:
绿色建材产品认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
②现场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和生产场所。对于与绿色建材产品认证相关,但处于生产企业实际生产场外的其他场所和部门,可视情况选择适当的检查方案,包括采信企业的自我声明或其他合格评定结果。
③ 现场检查时,工厂应正常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一种或一种以上产品。
(2)检查结论
现场检查结论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① 现场检查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均通过,且现场检查未发现不符合项。
② 验证纠正措施合格后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发现存在一般不符合项,可允许限期书面整改,报检查组书面资料验证或现场验证其措施有效的,现场检查通过。
③ 现场检查不通过
绿色评价要求符合性验证未通过、或产品一致性检查和工厂保证能力检查发现存在系统性的严重缺陷等问题,应判定现场检查不通过或终止检查。
四、产品抽样检验
1、基本原则
(1)产品抽样检验可在现场检查前完成,也可与现场检查进行。
(2)产品抽样检验应由认证机构确定、且具备CMA资质的实验室完成。实验室对样品进行检验,应确保检验结论真实、准确,对检验全过程做出完整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检验过程和结果的记录具有可追溯性。
(3)认证机构应在实施细则中规定具体产品的抽样检验要求,包括抽样方法(含抽样原则、抽样数量、抽样基数等)、抽样检验项目、要求、方法及判定等。
2、利用其他检验结果
如果认证委托人能就认证单元的产品提供满足以下规定的检验报告,认证机构可以此检验报告作为该产品抽样检验的结果。
(1)具备CMA资质的实验室出具的抽样检验报告;
(2)报告中检验项目、技术要求、抽样方法、检验方法等符合本通则、实施细则及绿色建材评价标准中相应等级的规定;
(3)检验报告的签发日期为现场检查日前12个月内。
五、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机构对产品抽样检验、初始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
评价通过后,认证机构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认证委托人颁发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每一个认证单元颁发一张证书。
六、获证后的监督
原则上企业获证6个月后即可安排监督,每次监督时间间隔不超过1年。
若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等情况,可增加监督频次,且监督时机可为预先不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