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负责组织对承担区级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任务的第三方承检机构的管理;
(五)承担市局各相关处室、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分配的与安全监测相关的核查处置、信息报送等其他工作。
(六)安全监测工作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应按规定及时书面报告市局和当地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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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北京市药品检验所、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北京市药品包装材料检验所依职责负责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检验工作和相关技术支持;各区食品药品安全监控中心承担相应检验工作。